(2017)皖0621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民法院与吴思圣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思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1109号移送执行人: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吴思圣,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0621执1109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思圣的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思圣的银行存款78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