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陆佳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佳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2304号被执行人:陆佳玮,男,199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陆佳玮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苏0684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8000元,返还被害人钱款413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7年7月12日,本院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6月2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海门市××镇××号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工作,家中农村房屋系其父母所建,在居住地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查无财产信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调查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罚金、追缴赃款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返还被害人财物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可以依职权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德华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尤文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