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丽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丽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595号原告:王鹏,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王丽娟,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鹏与被告王丽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王丽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鹏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邱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