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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健诉周正明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健,周正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文鼎路中段万鼎世纪经典小区*幢*层。法定代表人尹健,该公司执行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健,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正明,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素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尹健因与被上诉人周正明,原审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周正明以其受让的债权主张权利。按其主张,所受让的债权来源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出借给尹健、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周正明一审提交的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并不能证明借款是否已实际支付,原审对此问题未作审查。周正明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尹健、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借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60800元按规定退回上诉人云南万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段雨函审判员 沈黎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