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泽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泽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717号罪犯李泽成,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沪一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沪高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以(2008)沪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沪高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泽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成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记功3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泽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和原判刑罚,以及犯罪具体情节,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9年3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