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程先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程先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民初5983号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9852529X9。法定代表人:徐家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球,温州市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先国,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先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电镀设备加工款2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加工电镀设备。2016年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程先国结欠原告加工款2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实际为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原、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240000元的事实。被告收取原告所加工的电镀设备后,应及时支付原告加工款,现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加工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先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宇明电镀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2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8月23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程先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婕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