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徐孝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徐孝堂,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居民。法定代表人:徐孝高,居民。被执行人徐孝堂,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某与徐孝堂、平邑县新瑞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