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道芳曾用名梁冲与正阳县真阳镇城镇供销社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道芳曾用名梁冲,正阳县真阳镇城镇供销社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4013号原告梁道芳曾用名梁冲,女,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真阳镇城镇供销社。原告梁道芳诉被告正阳县真阳镇城镇供销社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1992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正阳县真阳镇城镇供销社交集资购房现金七千元整,因原告在外打工,房屋已被拆迁2年多,被告一直不予解决,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清晰,具体要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道芳的起诉。诉讼费9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俊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