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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志鹏与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鹏,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889号原告:邱志鹏,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雪峰中路44号。法定代表人:刘勇斌。原告邱志鹏与被告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志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他参加诉讼吗,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志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要求按月息2%计算35个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因开发融资,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以偿还。被告未予答辩。原告围绕着诉讼主张向被告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资料及借款借据,经合议庭评议,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因开发融资,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1年及利息为年息30%,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以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现已逾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35个月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即有38个月,原告要求支付35个月利息,不违法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2000元(要求按月息2%计算35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邱志鹏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利息42000元,共计10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洞口县惠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城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