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中明与孙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明,孙大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608号原告:孙中明,男,汉族,1946年8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舟,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辉,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大炜,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孙中明诉被告孙大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孙中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原告孙中明负担,余额40900元退还原告孙中明。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钱晓燕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栋书 记 员 白游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