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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皖闽、张鸣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皖闽,张鸣争,洪志玲,东山鑫海阳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福建东山长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皖闽,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张鸣争,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洪志玲,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东山鑫海阳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43810610T。法定代表人:张鸣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东山长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演武街东亭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89355206X。法定代表人:张明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皖闽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鸣争、洪志玲、东山鑫海阳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福建东山长隆贸易有限公司归还2463200元。本院在执行中,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依法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坤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