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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温与杨振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温,杨振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104号原告:许温,男,1943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芳,许温之妻,女,1952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振富,男,59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温与被告杨振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许温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许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 琮书 记 员  李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