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新型免烧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大墅新型免烧砖厂,蒋献,贺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县大墅新型免烧砖厂。被执行人:蒋献,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秀娟,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寿堂、赵广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5044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