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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祥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佛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祥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佛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4645号原告上海祥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骏。被告上海嘉佛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祥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佛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以后,逾期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武顺华人民陪审员  周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仲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