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民初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群刚与郝建岭、李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刚,郝建岭,李莉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4806号原告:王群刚(曾用名:王永刚),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郝建岭,男,52岁,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址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李莉萍,女,49岁,汉族,住址同上。系郝建岭妻子。原告王群刚诉被告郝建岭、李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群刚负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