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409号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收入,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