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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刑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川刑监字第35号原审被告人刘俊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罗子建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南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子建无罪;被告人刘俊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俊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