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与被告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斯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66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地址:叙永县。负责人:安柠,该处主任。被告:斯敏,女,汉族,生于1991年4月9日,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与被告斯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分理处撤诉。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