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爱华申请执行董文跃、赵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华,董文跃,赵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436号申请执行人:唐爱华,男,生于1971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蓬溪县天福镇赵家沟村。被执行人:董文跃,男,生于1962年12月7日,汉族,居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秀水镇西园干道中段。被执行人:赵国兰,女,生于1962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安县秀水镇西园干道中段。本院在执行唐爱华申请执行董文跃、赵国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爱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5)川0724执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