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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2民初741号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城南街。法定代表人宫忠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关街。法定代表人白宏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住所地: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三岔口村。负责人陈西林,该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陵汽车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正宁顺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种梦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