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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绍献与鲍建红、郑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献,鲍建红,郑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65号原告:陈绍献。委托代理人:祝思祥,衢州市航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建红。被告:郑国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56号。诉讼代表人:翁文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华,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陈绍献与被告鲍建红、郑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绍献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绍献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绍献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海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贞书 记 员 陶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