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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龚世霞与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世霞,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龚世霞,居民。被执行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竹园小区3栋二单元101号。机构代码:91420323770785473r。法定代表人:王友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丰。申请执行人龚世霞与被执行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323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