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康雄雄与刘永强、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雄雄,刘永强,杨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1209号原告:康雄雄,男,汉族。被告:刘永强,男,汉族。被告:杨婷,男,汉族。原告康雄雄与被告刘永强、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雄雄以与被告刘永强、杨婷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雄雄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雄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康雄雄负担。审判员 杨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