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冷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707号罪犯冷奇,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21日作出(2002)锦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5日作出(2003)云高刑(2003)辽刑一复字第9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辽刑一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辽刑执字第1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6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19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以一年四个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19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冷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奇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执行机关记功5次。在此期间,获锦州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冷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8日至2021年5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