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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吕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81民初1654号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董太坤,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举,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吕亮,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吕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孝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万源市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孝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海燕书 记 员 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