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小红、邓恩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小红,邓恩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226号原告:李文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温,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实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朴,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小红,女。被告:邓恩会,男。原告李文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郭小红、邓恩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文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吉负担。审 判 长 畅清泉人民陪审员 李莲心人民陪审员 李   献   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