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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181号原告宋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张会玲、杨东厂(实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