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181号原告宋某,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张会玲、杨东厂(实习),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