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816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邓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华碧芳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