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潘敏申请执行和志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敏,和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964号申请执行人:潘敏,女,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被执行人:和志清,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纳西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关于潘敏申请执行和志清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志清未按《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和志清支付抚养费。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和志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扶养人于2017年9月25日去世,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7年9月的抚养费。被执行人和志清于2017年10月26日将执行款1000元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潘敏已将执行款1000元领取。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伊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