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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107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1077之二号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付大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门策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法定代表人:陈维政,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川0311民初1077号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江仁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华园街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21层133号、产权证号为自房权证2010字第0513024**号房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审判员  甘雨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