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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玉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东,中国人寿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东,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宝平,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系申请执行人陈玉东父亲。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中段。负责人:李有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玉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陈玉东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院(2016)陕06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玉东赔偿款12万元,并由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3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未发出之前已将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汇入本院执行局账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宝平谈话,告知其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玉东在本院作为另案((2017)陕0626执379号)被执行人的法律事实,本院将从本案12万元中扣除另案案件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受理费550元,共计30900元,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宝平同意扣除。因申请人陈玉东涉及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626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本案12万元案件款、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玉东送达了(2017)陕0626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该赔偿款的保全。于2017年10月26日本院兑付了申请执行人陈玉东赔偿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