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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雷凤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雷凤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057号原告: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降俐。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凤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原告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凤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慧生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