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吉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04日向被执行人谢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吉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吉军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清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