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治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陈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法定代表人黄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治平,男,1960年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荆州家泰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治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平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