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行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其行与睢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行,睢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442号原告刘其行,男,1963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睢县。被告睢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睢县凤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曹广阔,该县政府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行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刘其行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其行自愿撤回对被告睢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其行负担。审判长 何 彬审判员 牛 杰审判员 宋 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