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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勇吉与陈素、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吉,陈素,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896号申请执行人:周勇吉,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陈素,女,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本伟。被执行人:彭本伟,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周勇吉申请执行陈素、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924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32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素、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本伟名下房屋已经被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力,车辆也已被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力,陈素中信银行草堂支行已被我院冻结并扣划13030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挂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勇吉申请执行陈素、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彭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