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法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林祥申请执行宝音图、吉日嘎乐图、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祥,宝音图,吉日嘎乐图,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611号申请人李林祥,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宝音图,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执行人吉日嘎乐图,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户。被执行人巴雅尔,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乌审旗人大职工。李林祥申请执行宝音图、吉日嘎乐图、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