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祖金诉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县升钟水库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金,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县升钟水库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2906号原告:李祖金,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付春,董事长。被告:西充县升钟水库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何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金诉被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充县升钟水库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祖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祖金负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