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执行案外人)、王雪竹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执行案外人),王雪竹,彭军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XX,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湖北新洋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禹铭,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王雪竹,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宝支行职员,住荆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平,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彭军,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王雪竹、原审第三人彭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以与被上诉人王雪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宏琼审 判 员 肖 芄审 判 员 许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蔡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