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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林健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25号,组织机构证代码85546186-5。主要负责人XX凤,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健,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林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健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信用卡借款人民币42159.94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林健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10月21日作出(2017)闽0303执1157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健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车辆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