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潘某,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不当得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民初3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显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