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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某、潘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生于1956年5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潘某,男,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不当得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民初3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显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