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刑更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志贵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43号罪犯李志贵,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浚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淇滨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贵犯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志贵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04月20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6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志贵的假释建议。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李志贵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内黄监狱撤回对罪犯李志贵的假释建议。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