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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春生、刘自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生,刘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夏春生,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自芳,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夏春生与刘自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债权43098.85元和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刘自芳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1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东审判员 章文凯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