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任进科、魏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进科,魏志光,张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641号申请人:任进科,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被申请人:魏志光,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申请人:张笑榜,男,成年,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人任进科与被申请人魏志光、张笑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财保144号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笑榜名下的豫B×××××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