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872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872号原告: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大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0835919K。法定代表人:张瑞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锋,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盼,该公司员工。原告江苏瑞诚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公司)与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瑞诚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瑞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瑞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元,由瑞诚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