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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华诉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祖赟,金国良,奚佳雯,杨旭栋,杨瑞炳,凌伟菊,韩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华,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剑,上海市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00号。负责人朱忠文,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丰路650弄1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郭祖赟,负责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祖赟,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金国良,男,194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奚佳雯,女,199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旭栋,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瑞炳,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凌伟菊,女,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斌,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金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上海园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祖赟、金国良、奚佳雯、杨旭栋、杨瑞炳、凌伟菊、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金华于2017年10月25日以“其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材料”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