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2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兹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刘兹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2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3457-7,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方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素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时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兹迎,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兹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兹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兹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7400元、违约金23480元、诉讼费155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37元,但被执行人刘兹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兹迎进行了财产查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刘兹迎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兹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兹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兹迎予以拘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其下落。申请执行人江苏山建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