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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三女与孟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女,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孟克,乌兰木仁,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乌兰木仁,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蒙族,证件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王三女与被执行人孟克,乌兰木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三女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孟克名下的一卡通予以冻结,将孟克、乌兰木仁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孟克,乌兰木仁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查询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2017)内0626执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思 双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