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苗德荣与仇广洲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德荣,仇广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财保60号申请人:苗德荣,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申请人:仇广洲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申请人苗德荣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仇广洲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金额为26万元的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仇广洲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松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