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吕某返还申请执行人韩某娘家陪嫁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日历挂钟各一台。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吕某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的物品由被执行人吕某折价1000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人韩某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吕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